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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民政局与财政局调整社会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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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11-24 08:55:3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
各区县(自治县)民政局、财政局,北部新区社保局、财政局,万盛经开区民政局、财政局:

根据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》(渝府发〔2014〕16号),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在渝办发〔2012〕252号文件基础上进行调整,为确保政策顺利实施,现通知如下:

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及个人投资建立,为老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。2014年1月1日后建成并投入使用、符合条件的机构,享受新的建设补贴政策。

(一)对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新建、扩建或利用自有房屋改建的养老机构,符合项目管理规定和建设标准的,市级财政给予每张5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。

(二)对租赁期5年及以上的房屋改建,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,符合规定和标准的,市财政给予每张1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。

享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:

(一)拥有合适场地。新建需完善审批手续,获取房地产证;自有房屋或租赁房屋改扩建需有相关证件;养老设施符合标准,工程质量和消防验收合格。

(二)设备设施、人员、服务管理符合《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》要求。

(三)已取得设立许可及登记。

(四)建设规模符合要求,新建、扩建或改建新增50张床位,租房改建新增20张床位。

(五)床位入住率达50%以上。

(一)申请:由养老机构向所在地民政局书面申请(材料见附件1、2)。

(二)实地调查: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对申请材料初审,并组成调查组现场核查,填写调查表(见附件3)。

(三)区县评审:民政、财政等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,对申请补贴的项目评审,形成会议纪要。

(四)公示: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公示,无异议后,由民政局报市民政局,附调查和评审材料。

(五)市级审定:市民政局、财政局审核后,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,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为当年补贴项目。

(一)每年9月,全市开展补贴申报审批工作。

(二)各区县民政局9月上旬接收申请进行调查审核,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,9月30日前报市民政局。

(三)市民政局、财政局在10月30日前审核并确定补贴项目。

市评审会确定的项目,由市财政局下拨资金至区县财政局。民政局与养老机构签订协议后,将补贴资金拨付机构。

(一)享受补贴的机构需持续提供养老服务不少于5年。



(二)民政局、财政局检查享受补贴的机构运营情况,发现问题及时纠正。

(三)市级部门每年抽查补贴资金使用和机构管理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。

附件:

1. 申请材料清单

2. 申请审批表

3. 项目调查表

4. 建设协议书(样本)

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

2014年8月8日

附件1

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有:

1.《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审批表》;

2.法人代表身份证;

3.机构设立许可证;

4.法人登记证;

5.建设审批手续(房屋证或租赁协议等);

6.竣工或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;

7.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;

8.食堂卫生许可证。

附件2

申请审批表



申请时间: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签字、盖章:

申请机构 地址 举办人 机构性质 电话 联系人 手机 建设类别 占地面积 用地性质 建筑面积 设置床位 入住人数 总投资 申请补助 自筹 办理建设手续及房地产权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开业时间

区县评审委员会意见

评审主任签字(民政局代章): 年 月 日

市评审委员会意见 主任签字(市民政局代章): 年 月 日

备注:举办人指法人;机构性质可选营利或非营利;建设类别指新建、改建、租房改建或购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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